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

时间:2024-04-16 作者:中山律师

是指在借贷、买卖等民事活动中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。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、质权和留置权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,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,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。
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,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。一是抵押权,二是质权,三是留置权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的含义: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。如果担保期间,担保财产毁损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,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、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八十九条
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、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。
第三百九十条
担保期间,担保财产毁损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,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、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。
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,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、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。
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800fc.cn/760316.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!

友情链接: 许昌律师 安庆宿松县律师 长春律师 陇南律师 临沂律师 徐州律师 高密市律师 杭州工伤赔偿律师 杭州婚姻律师 杭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权威法律顾问 杭州网贷纠纷 浙江律师 杭州律师电话 南京律师 延安律师 海北律师 长春律师 珠海律师 象山律师 蚌埠怀远县律师 慈溪市律师 成都双流区律师 北流市律师 雄安新区律师 抚州临川区律师 石家庄长安区律师 西安律师 宜昌律师 衡阳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