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包括:
(1)重婚,即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;
(2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,即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;
(3)未到法定婚龄,即男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早于二十周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(一)重婚;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
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
第一千零四十七条
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
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第六条
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:
(一)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;
(二)非双方自愿的;
(三)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;
(四)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;
(五)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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